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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硕民初字第062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孙学平与无锡市中通快递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学平,无锡市中通快递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新硕民初字第0624号原告孙学平,原无锡市中通快递有限公司员工。被告无锡市中通快递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区硕放经一路北侧、东讯科技东侧地块。法定代表人赖建法,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付垒刚、蔡云丽,该公司员工。原告孙学平与被告无锡市中通快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通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邱吉珥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学平、被告中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付垒刚、蔡云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学平诉称:孙学平于2013年12月6日入职中通公司,每天工作10.4小时,每月休息2天,中通公司未依法支付加班工资。现要求判决中通公司支付1、2013年12月6日至2014年8月期间的的周六、周日加班工资13893.75元;2、2014年9月至2015年5月期间的周六、周日加班工资17525.30元;3、2013年12月6日至2014年8月周六、周日延时加班工资4165.2元;4、2014年9月至2015年5月周六、周日延时加班工资5250.96元;5、2013年12月6日至2014年8月工作日延时加班工资12301.2元;6、2014年9月至2015年5月25日工作日延时加班工资14095.6元;7、2014年4月5日清明节、5月1日劳动节、9月8日中秋节加班工资1379.1元;8、经济补偿金6900元,合计75511.11元。被告中通公司辩称:中通公司足额支付加班工资;孙学平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中通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要求驳回孙学平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6日,孙学平入职中通公司。2015年3月,孙学平与中通公司管理人员因工资标准问题发生争议。2015年5月29日,孙学平以中通公司未按法律规定发放加班工资为由,书面通知中通公司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关系。后孙学平就本案申请劳动仲裁,仲裁机构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裁决,孙学平遂诉讼来院。关于孙学平在中通公司每天工作时间,双方在仲裁庭庭审阶段均陈述为每天晚上7点20分上班,次日凌晨6点下班;中通公司称该时间段内员工有1小时吃饭时间、2小时在工作现场的休息时间,孙学平否认存在2小时的休息时间,并称吃饭时间也仅有半小时;中通公司承认针对孙学平此类员工的工作岗位,没有申请特殊工时制,对于用餐、休息时间也无具体的规定。诉讼中,中通公司提供1、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一份,该合同约定的孙学平每月工资为1500元,试用期每月工资为1480元;2、员工考勤表一份(电子版);3、工资明细表一份,用于证明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加班工资。孙学平认为其系在空白合同上签字,当时并无工资标准的记载;电子版考勤记录不予认可,双方另有签字确认的考勤记录;工资明细表不予认可,中通公司在仲裁和诉讼阶段提供的工资明细表并不一致。经核查,在孙学平提供的录音资料中,中通公司管理人员多次提到孙学平每月收入不会低于3400元,中通公司虽对该录音不予认可,但亦未提供反证;中通公司认可在电子考勤之外确实还有人工考勤记录,但人工考勤记录并未提供,且电子考勤记录与工资明细表中的记载亦存在不一致的地方;中通公司诉讼过程中提供的工资明细表与其在仲裁阶段提供的不一致,且其中部分项目的金额存在无规律的变动,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故本院对于中通公司已核发加班工资的陈述不予采信。孙学平主张2013年12月6日至2014年8月期间,工作日上班191.25天,休息日加班共计48.75天,月工资标准为3100元,2014年9月至2015年5月工作日上班197.75天,休息日加班共计55.25天,月工资标准为3450元,每天延时加班2.4小时,清明节(月薪3100元标准)、中秋节、劳动节(均为月薪3450元标准)各加班一天,在此基础上分别按200%、150%、300%计算加班费。由于缺乏可靠的考勤资料,无从判断中通公司确切的计薪标准,但按孙学平主张,在中通公司包含大规模加班的用工制度安排下,若中通公司平时发放的月薪标准仅指法定正常工作时间内的工资,显然不合情理,故从衡平角度考虑,本院结合实发工资、录音资料、孙学平主张的出勤情况等因素,综合认定中通公司对孙学平2013年12月6日至2014年8月期间按日薪100元,时薪10元、2014年9月起按日薪110元,时薪11元的标准发放劳动报酬,中通公司在法定正常工作时间外安排的加班未按法律规定计算加班工资,应予补足。具体计算标准,1、2013年12月6日至2014年8月期间,休息日加班48.75天,8小时内加班工资应补发10元每小时,共3900元,8小时之外扣除用餐时间,以每天延时2小时计,共97.5小时,按每小时补发20元标准,共1950元;该期间内法定正常工作日上班191.25天,加班时数共382.5小时,应按每小时5元的标准补发,共1912.5元,清明节加班补发200元,故该期间内补发加班工资总额为7962.50元。2、2014年9月起,休息日加班55.25天,8小时内加班工资应补发11元每小时,共4862元;8小时外扣除用餐时间,以每天延时2小时计,共110.5小时,按每小时补发22元标准,共2431元;该期间内法定正常工作日上班197.75天,加班时数共395.5小时,应按每小时5.5元的标准补发,共2175.25元,中秋节、劳动节加班补发440元,故该期间内补发加班工资总额为7962.50元。故加班工资补发总额为17870.75元。另,除每月工资外,中通公司于2015年2月14日向孙学平发放年终奖3200元。上述事实,有锡新劳仲案字【2015】第852号决定书、银行卡明细对账单、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录音、仲裁阶段庭审笔录及当事人陈述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中通公司未按法律规定计算加班工资,最终导致孙学平以此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除需补发加班工资外,还需按孙学平的工作年限发放经济补偿金。根据计算,补发加班工资数额为17870.75元、经济补偿金数额为3205.76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四十七条、《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中通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孙学平加班工资、经济补偿金共计21076.5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孙学平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此款已由孙学平预交),由中通公司负担(孙学平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中通公司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中通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孙学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5)。审 判 长  邱吉珥人民陪审员  周金生人民陪审员  邹玉芬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周珅烨本案援引法律条文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加点的工资:(一)工作日延长劳动时间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支付加点工资;(二)在休息日劳动又不能在六个月之内安排同等时间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二百支付加班工资;(三)在法定休假日劳动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加班工资。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的加班加点工资支付周期自加班加点当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第(二)项的加班工资支付周期自加班当日起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但劳动合同履行期限不足六个月的,应当在劳动合同剩余时间内支付完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