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魏执裁字第0060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郑庆芳与张慧军、宁雪平一案拍卖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庆芳,张慧军,宁雪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魏执裁字第00605号申请执行人:郑庆芳,男,汉族,1970年10月19日生,住许昌市。被执行人:张慧军,男,汉族,1970年9月19日生,住许昌市。被执行人:宁雪平,女,汉族,1971年1月13日生,住许昌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2014年5月4日作出的(2013)魏民二初字第44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17日,以(2015)魏执裁字第(14)00605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宁雪平名下的位于许昌市塔湾X组小区新兴路南X号楼X单元X楼X户及X号楼X单元X楼X户的房屋,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宁雪平名下的位于许昌市塔湾X组小区新兴路南X号楼X单元X楼X户及X号楼X单元X楼X户的房屋予以拍卖、变卖。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司忠信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 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