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4刑初9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唐某某生产、销售假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
案由
生产、销售假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4刑初99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某某。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嘉检诉刑诉(2016)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某犯销售假药罪,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某、被告人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0月起,被告人唐某某在上海市嘉定区清河路、幼学弄路口附近经营成人用品商店,后在明知系假药的情况下,从他人处购进后加价出售。具体如下:2015年6月3日,唐某某以人民币130元的��格将“德国黑金刚”10粒出售他人。公安人员至上述店内抓获唐某某,当场缴获待销售的药品共计140粒、违法所得人民币130元,并吊获已销售的10粒药品。同日,唐某某因涉嫌销售假药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唐某某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15日,唐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以人民币150元的价格将“德国黑金刚”10粒出售他人。公安人员根据线索至上述店内抓获唐某某,当场缴获待销售的药品共计101粒、违法所得人民币150元,并吊获已销售的10粒药品。经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上述药品均应按假药论处。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宣某某、任某某、赵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的《搜查笔录》、《清点记录》、《扣押清单》、《调取证据清单》��《随案移送清单》、相关照片、工作情况,有关的复函、告知书及唐某某的户籍证明、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非法销售假药,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结合涉案假药、违法所得缴获情况等情节,本院在量刑时一并予以体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唐某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15日起至2016年2月12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在案违法所得人民币二百八十元、假药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徐怡南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吴任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