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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樊城太民初字第0018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张某诉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樊城太民初字第00189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邹勇,樊城区太平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李 韬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田艳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