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902刑初2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被告人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902刑初25号公诉机关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程某某,男,1976年出生于四川省巴中市,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巴中市巴州区。2015年12月7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巴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巴州检公诉刑诉(2016)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魏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1月29日21时许,被告人程某某饮酒后驾驶川AA24**号(系冒用车牌)小型汽车行驶至巴中市巴州区祠堂街时,与詹某驾驶的川YW03**号小型汽车发生擦挂,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程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70.2mg/100ml。经巴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特勤大队认定:程某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上述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在开庭审理中表示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经庭审质证、认证,并经本院依法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等对被告人程某某采取强制措施的相关法律文书。2.到案情况说明。3.事故现场照片。4.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5.证人魏某某的证言。6.证人詹某的证言。7.詹某辨认被告人程某某的笔录及照片。8.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单。9.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10.巴中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巴)公(物)鉴(乙醇)字(2015)540号、541号《理化检验报告》及送达回执。1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12.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13.程某某常住人口信息表。14.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体内血液中的乙醇含量检测结果为107.2mg/100ml,属于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程某某冒用他车车牌,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从重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当庭自愿认罪,依法酌情从轻处罚。为了维护交通运输和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李晓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任 娟附:相关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