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2民初76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唐永芬与宓华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永芬,宓华锋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初764号原告:唐永芬。被告:宓华锋。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永芬诉被告宓华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永芬在案件受理后,缴纳案件受理费之前,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永芬撤回起诉。审 判 员 陈银建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吴科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