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03民初58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9-04
案件名称
王凤成与李增威、彭莉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凤成,李增威,彭莉文,彭文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3民初580号原告王凤成,男,汉族,1962年8月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路国强,河南立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沈媛,河南立品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被告李增威,男,汉族,1975年11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毛堌堆镇南曹楼村前菜庄**号,公民身份号码4123221975********。被告彭莉文,女,汉族,1987年1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谷熟镇田老家村,公民身份号码4123211987********。委托代理人张建华,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银湘,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被告彭文英,女,汉族,1989年3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建华,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银湘,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原告王凤成诉被告李增威、彭莉文、彭文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2016)豫1403民初580号案件由简易程序改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耿伟亚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何 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