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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436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邴焕喜与安泰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邴焕喜,安泰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4360号原告邴焕喜。被告安泰宏,莱西市人原住莱西市河头店镇臧格庄村。原告邴焕喜与被告安泰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原告不能提供新的送达地址,又不同意该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邴焕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退回原告邴焕喜。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发旺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小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