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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28刑初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高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将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将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428刑初9号公诉机关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某某,男,汉族,现住福建省将乐县。因本案于2015年12月16日被将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检察院以将检诉刑诉(2016)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将乐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廖加川,被告人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2月7日19时许,被告人高某某在无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闽GF97**的二轮摩托车自高唐镇管头1路34号往高唐镇新街73号方向行驶,行至高唐镇派出所门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高某某的全血样乙醇含量为159.4mg/100ml,属醉酒驾车。另查明,高某某因本案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被将乐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处以罚款人民币300元。罚款已缴纳。上述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查获及到案经过、立破案经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抽血照片、呼气测试及照片、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详细信息查询结果、驾驶证查询结果、无证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罚款收据、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证人张某某的证言;关于高某某的血样乙醇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高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具有从重处罚情节。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综上被告人所具有的从重及从轻处罚情节在量刑中一并予以考虑。鉴于被告人高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二百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廖 云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舒婷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第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的有关规定。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第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的行为的;(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