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1执恢8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毛利从与陈宗祥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利从,陈宗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1执恢83号申请执行人毛利从,男,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陈宗祥,男,汉族,住胶州市。申请执行人毛利从与被执行人陈宗祥因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业经胶州市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3)胶民初字第2528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执行依据(2013)胶民初字第2528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于2014年11月25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20800元。胶州法院于2015年1月15日根据(2013)胶民初字第252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作出(2014)胶民初字第390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陈宗祥于2015年1月30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毛利从案款7000元一次性了结本案,但被执行人未按履行期限履行法律义务,2015年11月25日经本院协调双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人毛利从同意被执行人陈宗祥仍按(2014)胶民初字第3907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7000元履法律义务,2015年12月1日被执行人陈宗祥将7000元交至法院账户,本院于2015年12月1日将案款发还给申请执行人陈宗祥,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胶民初字第252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忠杰审判员 张兆全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宋 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