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龙民初字第40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郭某与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龙民初字第407号原告:郭某。委托代理人:陈雅琴,龙游县曙光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温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与被告温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温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郭某的申请是在自愿基础上提出的,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对被告温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徐宇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