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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龙民初字第40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郭某与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龙民初字第407号原告:郭某。委托代理人:陈雅琴,龙游县曙光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温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与被告温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温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郭某的申请是在自愿基础上提出的,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对被告温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徐宇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