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11民初20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徐祖佳与淮安市顺兴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淮安市某某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11民初209号原告徐某某,无业。被告淮安市某某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浦区武墩街38号101-10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淮安市某某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与被告已经自行调解一致为由,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因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照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新红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欢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