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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民三初字第139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姚大胜与朱延雷、程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民三初字第1390号原告姚大胜,男。被告朱延雷,男。被告程博,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大胜与被告朱延雷、程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大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3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年 浩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范国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