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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23民初31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23民初310号原告尚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案中,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11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贡恩法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少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