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8刑更2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20石伟刑罚执行变更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吉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石伟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刑更20号罪犯石伟,现在江西省吉安监狱服刑。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4日作出(2012)吉刑初字第8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石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8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以(2012)吉中刑一终字第6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石伟犯贩卖毒品罪,改判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6000元(已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7月24日投入江西省吉安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本院以(2014)吉中刑执字第51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二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12月5日起至2016年12月4日止。执行机关江西省吉安监狱于2016年1月13日提出(2016)赣吉安狱减字第20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石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在2014年5月至2015年10月期间,共获监狱计分月考核表扬11次、单项表扬1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建议本院对罪犯石伟减刑十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石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在2014年5月至2015年10月期间,共获监狱计分月考核表扬11次、单项表扬1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计分考核月记载表》、《奖扣分审批表》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石伟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石伟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12月5日起至2016年2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赖苏平审 判 员 郑 红代理审判员 邹 勇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吴富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