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83民特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石镜泉与石俊贤申请变更监护人2016民特5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83民特5号申请人:石镜泉(曾用名:石镜全),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被申请人:石俊贤,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石锡华,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石镜泉与被申请人石俊贤申请变更监护人一案中,申请人石镜泉以个人原因为由,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石镜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石镜泉撤回变更监护人的申请。审判员 陈丽红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秀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