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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83民特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石镜泉与石俊贤申请变更监护人2016民特5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83民特5号申请人:石镜泉(曾用名:石镜全),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被申请人:石俊贤,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石锡华,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石镜泉与被申请人石俊贤申请变更监护人一案中,申请人石镜泉以个人原因为由,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石镜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石镜泉撤回变更监护人的申请。审判员  陈丽红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秀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