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执字第201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天津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王大勇、鞠迎春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王大勇,鞠迎春,李玉娟,天津市起发和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2017号申请人天津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址地天津市和平区大沽北路157号国投大厦8层。被执行人王大勇。被执行人鞠迎春。被执行人李玉娟。被执行人天津市起发和食品有限公司,住址地天津市北辰区大张庄喜凤园东侧工业园区1800号。法定代表人郭绪华。申请执行人天津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大勇、鞠迎春、李玉娟、天津市起发和食品有限公司公证债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613809.27元,已执行标的200000元,未执行标的413809.2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北方公证处(2014)津北方证经字第3658号公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如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景长审 判 员 李国艳代理审判员 佟 剑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亚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