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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阳中民四终字第0055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孙立忠、崔殿琴与李玉龙、熊小凤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立忠,崔殿琴,李玉龙,熊小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阳中民四终字第005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孙立忠,男。上诉人(原审被告)崔殿琴,女。二上诉人委托代理人贾耀春,襄阳市樊城区中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参与诉讼;参与调解;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收受法律文书)。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玉龙,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熊小凤,女。上诉人孙立忠、崔殿琴因与被上诉人李玉龙、熊小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2015)鄂樊城王民初字第001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孙立忠、崔殿琴及其委托代理人贾耀春、被上诉人李玉龙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熊小凤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判对孙立忠、崔殿琴是借款人还是担保人、诉争借款交付情况以及借款偿还情况未查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2015)鄂樊城王民初字第0015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刘贤玉审判员  王佼莉审判员  陈淑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