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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8财保2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周培成、安玉芝、陈凤梅与楚海松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培成,安玉芝,陈凤梅,周慧珍,周伟,楚海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8财保28号申请人周培成,男,汉族,住山东明县.系死者父亲。申请人安玉芝,女,汉族,住址同上。系死者母亲。申请人陈凤梅,女,汉族,住址同上。系死者之妻。申请人周慧珍,女,汉族,住址同上。系死者之女。申请人周伟,男,汉族,住址同上。系死者之子。被申请人楚海松,男,汉族,住河南濉县。申请事项:扣押被申请人楚海松驾驶的豫N786**号重型货车。申请人称:2016年1月9日15时许,楚海松驾驶豫N786**号重型货车沿262省道25K+200M处时,与对方向周志勇驾驶鲁R183**号轿车发生事故,造成周志勇死亡,两车损坏。经菏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明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东公交认字(2016)第072号认定,周志勇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楚海松负该事故的次要责任。申请人为保护其合法权益,要求扣押被申请人楚海松驾驶的豫N786**号重型货车,并提供周百勇所有的位于向阳路***房产作为担保。保全标的额35万元。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周培成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二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楚海松驾驶的豫N786**号重型货车查封周百勇所有的位于向阳路***房产二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秋英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俊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