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涿民初字第365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6-14
案件名称
吕某与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涿民初字第3650号原告吕某。被告左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诉被告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吕某负担。审 判 长 孙铁军代理审判员 刘 静代理审判员 邢 倩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彭 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