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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涿民初字第365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6-14

案件名称

吕某与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涿民初字第3650号原告吕某。被告左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诉被告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吕某负担。审 判 长  孙铁军代理审判员  刘 静代理审判员  邢 倩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彭 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