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32民保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吴琼对被申请人刘红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黄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32民保4号申请人吴某,女。被申请人刘某,女。申请人之父吴某某突发疾病于2015年10月8日去世,生前未留有遗嘱,被申请人欲将申请人之父生前的财产及社会养老保险金据为己有,现申请人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向贵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自愿提供本自己在邮政银行黄陵支行的存单做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申请人之父吴某某在黄陵县社会保险经办中心名下养老保险金10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曹永民审 判 员 赵双发代理审判员 王园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贺张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