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381行审3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海城市国土资源局与颜廷胜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海城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辽0381行审39号申请执行人海城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海城市经济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00111737-4。法定代表人吴红专,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郝东伟,海城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颜廷胜。申请执行人海城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8月27日作出了海国土资罚字(2014)第T-131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起诉又未履行该处罚决定,海城市国土资源局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处罚决定,并提交了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法律依据。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海城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海国土资罚字(2014)第T-131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海国土资罚字(2014)第T-131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审 判 长 宿 锋审 判 员 陶美微人民陪审员 李东燃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马维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