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藏0221民初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旦增顿珠诉加央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木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木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南木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藏0221民初3号原告旦增顿珠,男,1974年8月8日出生,藏族,西藏南木林县人,识字,现住西藏南木林县多角乡冲堆村,务农。被告加央,男,1991年1月5日出生,藏族,西藏南木林县人,识字,现住西藏南木林县甲措乡果拉村,务农。本院在审理原告旦增顿珠诉被告加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以跟被告达成内部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旦增顿珠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次仁潘多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阿旺曲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