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喀民初字第413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邵序恩与赤峰润德置业有限公司、刘晓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序恩,赤峰润德置业有限公司,刘晓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喀民初字第4136号原告邵序恩,男,196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赤峰润德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晓峰,总经理。被告刘晓杰,女,1982年9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邵序恩诉被告赤峰润德置业有限公司、刘晓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序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8元,减半收取429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赵 畅人民陪审员  项海鹏人民陪审员  金 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金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