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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聊东民初字第435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苏士知与聊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九州街道办事处军王屯村民委员会、聊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九州街道办事处军王屯村第九村民小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士知,聊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九州街道办事处军王屯村民委员会,聊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九州街道办事处军王屯村第九村民小组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东民初字第4358号原告:苏士知,男,汉族。委托代理人:付从梅,女,汉族,系原告之妻。委托代理人:刘桂敏,女,汉族,聊城东昌南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聊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九州街道办事处军王屯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聊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九州街道办事处军王屯村。法定代表人:许学俭,村主任。委托代理人:苏立泽,山东豪才(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聊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九州街道办事处军王屯村第九村民小组,住所地:聊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九州街道办事处军王屯村。负责人:黄广运,男,汉族,军王屯村民第九小组组长。委托代理人:黄广平,男,汉族。本院在审理上述原被告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士知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士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郭 磊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丽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