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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民初44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青岛和程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青岛庆昕塑料有限公司、青岛正阳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和程国际物流有限公司,青岛庆昕塑料有限公司,青岛正阳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449号原告青岛和程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法定代表人苏芳,职务经理。被告青岛庆昕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被告青岛正阳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法定代表人张坤文,职务经理。本院受理的原告青岛和程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庆昕塑料有限公司、青岛正阳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青岛和程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青岛和程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和程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9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694.5元,由原告青岛和程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刘西才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范俊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