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刑更94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罪犯杨柳贪污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刑更949号罪犯杨柳,男,汉族,1964年12月1日生,大专文化,安徽省灵璧县人,现在安徽省青山监狱服刑。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8日作出(2013)灵刑初字第0037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柳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案经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2013)宿中刑终字第001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柳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没收个人财产三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青山监狱以罪犯杨柳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1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19日在安徽省青山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白湖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博文、陈杰出庭履行监督职责,执行机关指派干警杨大云、朱磊,罪犯杨柳、证人周坤到庭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青山监狱以罪犯杨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获得行政奖励二次,建议对其予以减刑。安徽省白湖人民检察院监督意见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杨柳提请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经审理查明,罪犯杨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11月获表扬奖励一次、记功奖励一次。另查明,罪犯杨柳退出全部赃款和履行全部财产刑。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证人周坤的证言、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2013)灵刑初字第00370号刑事判决书和交款单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柳入监改造服刑已满二年以上,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获得行政奖励二次,退出全部赃款和履行全部财产刑,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柳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6年5月5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汤晓红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审 判 员 杨以林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方璟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