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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法民一初字第40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白井元诉白杨白龙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井元,白杨,白龙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法民一初字第401号原告白井元,男。被告白杨,男。被告白龙,男。原告白井元与被告白杨、白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永强独任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2月1日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周铮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刘永强主审、人民陪审员石国印参加评议的合议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白井元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井元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白井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00元,减半收取275.00元,由原告白井元负担。审 判 长  周 铮审 判 员  刘永强人民陪审员  石国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娄 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