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3民初133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上海真鲜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管易云计算软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真鲜实业有限公司,上海管易云计算软件有限公司
案由
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3民初1330号原告上海真鲜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金先东,总经理。被告上海管易云计算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徐欣,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上海真鲜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真鲜公司)与被告上海管易云计算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管易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管易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所涉合同虽名为《管易软件电子商务系统销售合同》,但实为技术服务合同。理由是本案所涉标的系C-ERP、聚石塔、B2C商城、O2O等计算机软件,上述软件并非可以通过复制而由不同客户使用,而是针对每个客户不同的软硬件环境和特殊需求进行特别的技术服务和开发。此外,本案所涉纠纷的争议焦点在于真鲜公司诉称管易公司开发的计算机软件不符合合同约定,故属于因技术合同内容发生的争议。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的有关规定,本案应当由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本院对本案不享有管辖权,要求本院把案件移送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技术服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不包括建设工程合同和承揽合同。”本案所涉合同虽名为《管易软件电子商务系统销售合同》,但并非纯粹的计算机软件买卖,而是需要在有关计算机软件版本的基础上,针对真鲜公司的特殊需求进行二次开发和调试,故不属于典型的计算机软件买卖合同,而更符合计算机软件技术服务合同的特征。此外,根据真鲜公司的诉称意见,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并非管易公司未向真鲜公司交付合同项下的计算机软件,而是真鲜公司认为管易公司开发的计算机软件不符合合同约定,故本案的争议属于就技术合同内容发生的争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鉴于本案所涉合同的标的是计算机软件,本案的基础法律关系是计算机软件服务合同,本案所涉争议是就技术合同内容发生的争议,均属于计算机软件民事案件范畴,故本案应当由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管易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上海管易云计算软件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施俊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胡鹤飞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二十二条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第三百五十六条……技术服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不包括建设工程合同和承揽合同。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