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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行民一初字第0259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韩新国与温江小、王志杰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行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行唐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新国,温江小,王志杰,王立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行民一初字第02597号原告韩新国。委托代理人郑金鹏,河北峥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温江小。被告王志杰。第三人王立辉。原告韩新国诉被告温江小、王志杰,第三人王立辉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海峰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新国及其委托代理人郑金鹏,被告温江小、王志杰,第三人王立辉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韩新国诉称,2015年10月23日我开车拉着我先购买的一头成年奶牛,到张家庄村村西顺义奶牛养殖小区买王立辉家的两头成年奶牛。当时是经温淘气和乔三元介绍去的,去了后经协商确定了这两头成年奶牛的价格,以22400元成交。在我拉着牛走到养殖小区大门口的时候,牛场老板带着几个人过来,以王立辉在其牛场养牛尚欠其草料钱为由强行把我买的三头奶牛和福田汽车扣押。后经多次与被告协商,被告于2015年10月29日将福田汽车交还了我,但奶牛却一直不予返还,为了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的三头成年白花奶牛,并赔偿原告损失。原告后将其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被告返还扣押的三头成年白花奶牛或给付等额奶牛款,并赔偿损失。被告温江小、王志杰辩称,我们认为原告是偷我们小区的奶牛,原告到小区买牛没有经过我们同意,也没有与我们协商,原告说的温淘气、乔三元了解我们小区的情况,小区养牛户卖牛必须经过我们同意。原告是偷的我们小区奶牛,牛还没有出我们厂区,扣押原告的三头牛是应该的。第三人王立辉述称,我把牛卖给原告是经纪人温讨气、乔三元带着原告去的,共卖22400元。原告把牛款已付清,我把牛也给了原告。经审理查明,被告王志杰、温江小在行唐县张家庄村西合伙经营兴顺奶牛养殖小区。第三人王立辉在该小区内养殖奶牛。2015年10月23日原告韩新国由奶牛经纪人温讨气、乔三元带领到二被告经营的小区买牛,经协商以22400元的价格购买第三人两头成年奶牛。在购买第三人两头奶牛前,原告已以10100元的价格在张家庄村购买王和平成年奶牛一头。原告将购买第三人的两头奶牛装上车,在驶出二被告的养殖小区时被扣下。三头奶牛及拉牛车辆一并被扣,后经人办理,二被告将车辆返还给原告。二被告现仍拒绝返还原告三头奶牛。审理中,原告明确表示要求二被告给付等额奶牛款,并赔偿损失。原告提供证据如下:1、乔三元、温讨气共同署名的证明一份,载明2015年10月23日有温讨气、乔三元给独羊岗老三买张家庄王立辉两头牛,现价22400元,进牛场拉1头,共三头。2、王和平证明一份,载明:今有城寨乡张家庄村民王和平于2015年10月23日卖给独羊岗村韩新国牛一头,款壹万零壹佰元整,证明人王和平,身份证号:××。3、温讨气证明一份,载明:今证明温江小扣韩新国车一天损失费5000元,温江小当时同意。二被告对上述证据质证意见:原告提交的证据不真实,要求证人到庭作证。第三人质证意见:不知道书证的真假。二被告提供证据如下:1、乔三元、温讨气共同出具的证明一份,载明:行唐县兴顺奶牛养殖小区于2015年10月23日和买牛者(韩新国)产生纠纷达成口头协议,小区给买牛者(韩新国)喂养有纠纷的三头牛,每头每天按100元收费。2、乔三元、温讨气分别出具的书面证明各一份,分别载明:行唐县兴顺奶牛养殖小区于2015年6月6日不购牛奶后,奶户欠小区贷款和饲料的,买牛者一律不准随意进小区买牛,温讨气、三元知道在小区负责人不同意情况下,一律不准进入小区买牛。原告对上述证据质证意见:证人应当出庭作证,被告提供的书证没有附有证明人的身份信息,无法证明证人身份。乔三元、温讨气并非小区的工作人员,他们证明要经小区同意的情况不属实。关于喂养费用的证明,小区要找谁喂养与其二人没有关系,该证明是伪证。为查明本案事实,本院对温讨气、乔三元进行了调查核实,其二人对原告提交的王和平的证明及其共同出具的证明无异议,对说温江小同意扣韩新国车一天损失5000元的证明有异议,这是原告写好后让其签的字,事实上没见温江小答复这事。对被告提供的三份证明有异议,三份证明都是温江小写好后让其签的字。实际并没有见韩新国和小区达成口头协议说喂养有纠纷的三头牛每头每天按100元收费。另还证实当时进小区买牛时,王立辉称已和小区说好,往车上装牛时,王志杰在场。进被告小区买牛时,韩新国经其二人介绍还买了王和平一头奶牛,价款10100元。买王立辉的两头奶牛价款是22400元,款是韩新国直接给的王立辉。三头奶牛价格比较公平、合理。本院认为,案涉三头奶牛属动产,在原告支付相应价款后,即取得该三头奶牛的所有权。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被告以原告在其小区购买奶牛未经其同意为由私自扣下原告三头奶牛,属侵犯原告合法权益的行为。审理中,原告明确诉求为被告给付等额奶牛款,另二被告当庭表示不同意返还原告三头奶牛,三头奶牛的价款以原告购买时实际支付的32500元确定。原告请求的损失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有关借款利息的规定处理,二被告应自2015年10月24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年利率6%给付原告利息。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温江小、王志杰于判决书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韩新国三头奶牛的价款32500元,并自2015年10月24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年利率6%负担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0元,减半收取280元,由被告温江小、王志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海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段彦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