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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中法仲异字第24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中山彤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广东广中律师事务所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山彤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广东广中律师事务所

案由

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仲异字第244号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中山彤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林进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振聪,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广东广中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博爱五路。负责人:张爱文,主任。申请人中山彤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广东广中律师事务所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向本院申请确认广东广中律师事务所申请仲裁所依据的《民事案件委托代理合同》的仲裁条款无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申请人中山彤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因广东广中律师事务所已撤回仲裁申请,于2016年1月15日申请撤回仲裁协议效力异议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山彤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仲裁协议效力异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中山彤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仲裁协议效力异议申请。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00元,由申请人中山彤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余军梅审 判 员  张明艳代理审判员  罗 毅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麦蔼平罗淑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