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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2民初84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张某与熊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熊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2民初843号原告张某。被告熊某。原告张某诉被告熊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张某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熊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杰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李颖文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敬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