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2民初84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张某与熊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熊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2民初843号原告张某。被告熊某。原告张某诉被告熊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张某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熊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杰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李颖文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敬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