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珲民一初字第98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季磊与王冠、全美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磊,王冠,全美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珲民一初字第980号原告:季磊,男,满族,住珲春市。委托代理人:刘温慧,吉林何晓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冠,男,汉族,住珲春市。被告:全美善,女,朝鲜族,住珲春市。原告季磊与被告王冠、全美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9日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全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季磊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温慧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冠、全美善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季磊诉称:王冠以做生意为由,曾多次向我借款,至2015年8月4日为止,尚欠15万元。2015年10月份王冠偿还了9000元。现要求王冠立即偿还借款141000元。全美善与王冠系夫妻关系,该笔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要求全美善共同偿还上述借款。王冠在接受本院调查时辩称:借款属实,同意偿还借款,但要求延长偿还期限,该笔借款发生在2013年5月1日以后,系我与全美善登记之前发生债务,不应由全美善承担还款责任。全美善逾期未答辩。经审理查明:王冠与全美善系夫妻关系,2013年5月1日起王冠以做生意为由多次向季磊借款。2015年8月4日,季磊与王冠结算后,王冠出具15万元欠条。王冠于2015年10月偿还借款900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王冠出具的欠条、调查笔录。本院认为,王冠向季磊出具借条,季磊提供借款,季磊与王冠之间的借款合同成立并生效。王冠应承担还款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王冠以与全美善结婚时间在2013年5月以后,该笔借款系其个人债务的主张,王冠出具欠条的时间为2015年8月4日,系双方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王冠未提供该笔债务系婚前债务的证据,王冠的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全美善应对本次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冠、被告全美善于本判决发生效力后立即共同偿还给原告季磊借款141000元,被告王冠、被告全美善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20元,减半收取1560元,由被告王冠、全美善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全 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勇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