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执字第182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天津市大辛有色金属铸造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君泰齿轮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大辛有色金属铸造有限公司,天津市君泰齿轮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执字第1821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大辛有色金属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金桥街大辛庄村。被执行人天津市君泰齿轮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东丽开发区五经路56-1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大辛有色金属铸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君泰齿轮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2015)丽民初字第2288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天津市君泰齿轮机械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大辛有色金属铸造有限公司加工费及受理费305741.61元。现被执行人天津市君泰齿轮机械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15)丽民初字第228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卢玉岭审判员 郑学森审判员 郑青竹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田宝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