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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罗民初字第114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16

案件名称

安碧全与李进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碧全,李进宴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罗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罗民初字第1140号原告安碧全,女,四川省梓潼县人。委托代理人安志,男,汉族,四川省梓潼县人。被告李进宴,男,汉族,四川省三台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碧全与被告李进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安碧全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安碧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碧全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安碧全全部承担。审判员  谢晓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蒲 航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