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381执恢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浙江正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姜金国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正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姜金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1执恢字第45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正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1959030-4),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塘下镇中兴南街357号。法定代表人陈崇国,系董事长。被执行人姜金国,男,1979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申请执行人浙江正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姜金国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9日作出(2014)温瑞执民字第2944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执行程序,经恢复执行到案款257万元,剩余案款2802990元及利息,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81执恢字第4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 执 行员 洪汝修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叶乐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