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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321民初9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原告湘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唐勇、王铁奇借款合同纠纷���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湘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唐勇,王铁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321民初96号原告湘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沈中心。被告唐勇。被告王铁奇。原告湘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唐勇、王铁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湘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未依法缴纳本案受理费,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向原告发出限期缴费通知,原告逾期未交,也未办理减、免、缓等法律手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按自动撤诉处理。(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肖 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马孟春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