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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顺法龙民初字第158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佛山市和谐美家具有限公司与孔庆宗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和谐美家具有限公司,孔庆宗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顺法龙民初字第1581号原告佛山市和谐美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李辉。委托代理人梁晓,广东品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湛星,广东品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孔庆宗,男。原告佛山市和谐美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谐美公司)与被告孔庆宗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邢早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和谐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罗湛星、被告孔庆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和谐美公司诉称,原告不服佛山市顺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顺劳人仲案非终字(2015)3616号仲裁裁决书,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2014年12月-2015年4月工资19509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孔庆宗辩称,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口头约定月工资5000元。案件涉及的11083元,其中10000元是向我偿还借款,1083元是报销费用,另外涉及的5000元是代购材料的费用,3000元是一个工人离职,我先借给他3000元,三方口头协议,3000元由原告从工人工资当中扣除还我。经审理查明,原告和谐美公司于2014年11月5日登记成立,法定代表人为李辉。原告法定代表人李辉有多次向被告转账,且在转账时多有注明转账用途的习惯。被告认为原、被告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因拖欠其工资,2015年10月20日,被告向劳动部门书面投诉,并于同日提出劳动仲裁申请,要求原告支付工资,2015年12月7日,佛山市顺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顺劳人仲案非终字(2015)3616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原告和谐美公司向被告孔庆宗支付2014年12月至2015年4月工资共计19509元。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原、被告是否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如果存在劳动关系,原告是否拖欠被告工资19509元?关于原、被告是否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本院认为,在原告法定代表人李辉向被告多次转账时,有转账注明用途为工资,此可作为认定原、被告存在劳动关系的初步证据之一。另,原告作为用人单位负有用工管理的义务,但其未能提供相关员工花名册、入职登记、劳动合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等有效证据予以证实其与被告不存在劳动关系。再,庭审中原告称原、被告系存在承包关系,但未提供任何证据如承包合同等以证明自己的主张。综上,由于原告未提供相关证据以证明自己的主张,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虽然原、被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本院亦认定被告孔庆宗系原告公司的员工,与原告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合同关系。关于原告是否拖欠被告工资。被告称原告拖欠2014年12-2015年4月工资19509元,其中2014年12月、2015年1月、3月分别5000元,2015年2月2505元,4月2004元。虽然被告提供工资单无原告公司签名或盖章,但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因工资支付发生争议,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责任。因此用人单位即原告应提供相关的工资支付台账、凭证等以证明被告的工资数额,由于原告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据此,本院对被告主张的上述工资数额予以认定。另,在庭审中原告举证证实,原告法定代表人李辉有三次金额分别为5000元、3000元、11083元的转账,收款人为被告,据此原告认为已付清被告所主张的报酬。对此,本院认为,原告法定代表人李辉与被告的资金往来多有注明转账用途的习惯,其中转账5000元已注明用途为“买椅托”,转账3000元注明用途为“代何洪师还款”,转账11083元虽未注明用途,但结合原告之前发放工资均有特别注明系“工资”来看,该11083元不足于证实系发放工资。综上,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原告应承担向被告支付工资的责任。故对原告要求不应向被告支付2014年12月-2015年4月工资19509元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驳回原告佛山市和谐美家具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原告佛山市和谐美家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孔庆宗支付2014年12月-2015年4月工资19509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佛山市和谐美家具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邢 早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黎晓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