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初字第204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李某与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定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定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定民初字第2043号原告李某,农民。委托代理人赵建忠,定陶正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王某甲,农民。原告李某诉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诉状来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委托代理人赵建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3年生育男孩王某乙。因婚前对被告了解不够,草率结婚,特别是在生育小孩之后,被告的恶习暴露,一有不顺心之事,被告对原告不是打就是骂,因家务琐事经常生气,被告为了达到其离婚目的,就无中生有的诬陷原告由婚外情,要求与原告离婚,并于2011年3月份向法院诉讼离婚,原告为了孩子及清白,没有同意离婚,原告想孩子大些被告可能改变。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被告不但未改,反而对原告打骂的更重,特别让原告难以忍受,不知何由被告就对原告实行家庭暴力和虐待,于2014年9月,不知何原因被告又将原告打的全身是伤,住院治疗,被告不管不问,从此后原被告分居至今没有联系。现原被告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共同生活,诉至法院要求判决离婚。孩子由被告自行抚养。被告王某甲辩称,如果原告坚持离婚,被告同意离婚,孩子由被告抚养,如果原告不分割共同财产,我放弃要求原告支付抚养费,自行抚养孩子。经审理查明,2000年5月份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在定陶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3年古历12月18日生育男孩王某乙,现随被告共同生活。被告王某甲曾于2011年起诉至法院,定陶县人民法院作出(2011)定民初字第359号民事判决,判决不准予王某甲与李某离婚。以上事实由当事人陈述及判决书等证据记录在卷,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被告曾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后,原被告未能和好,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可见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之子现随被告共同生活,由被告继续自行抚养有利于孩子的成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二、原被告之子王某乙由被告王某甲自行抚养。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王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苗东升审 判 员 马春力人民陪审员 刘 超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练 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