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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信中法执字第67-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潘登申请执行河南木易奇木有限公司、信阳市四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信中法执字第67-1号申请执行人潘登申请执行河南木易奇木有限公司、信阳市四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1月6日作出的(2014)信中法民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潘登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法院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在各商业银行存款情况进行了查询,均没有存款。且已将被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5)信中法执字第6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史训利审判员  陈鸿飞审判员  叶 鹏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于坤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