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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余丈商初字第52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鲁红霞与伍银和、郑建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红霞,伍银和,郑建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丈商初字第525号原告:鲁红霞。被告:伍银和。被告:郑建红。本院在审理原告鲁红霞与被告伍银和、郑建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鲁红霞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鲁红霞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伍银和、郑建红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红霞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鲁红霞负担。审 判 长  干闻宇代理审判员  舒琦毅人民陪审员  管金代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张建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