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183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原告刘培英诉被告周进明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延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培英,周进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1836号原告刘培英。被告周进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培英诉被告周进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培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培英负担。审判员 张瑞鹏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会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