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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183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原告刘培英诉被告周进明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延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培英,周进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1836号原告刘培英。被告周进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培英诉被告周进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培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培英负担。审判员  张瑞鹏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会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