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3执5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刘永民与郝晓朋、王志涛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永民,郝晓朋,王志涛,温玉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3执52号申请人刘永民。被执行人郝晓朋。被执行人王志涛。被执行人温玉萍。申请执行人刘永民与被执行人郝晓朋、王志涛、温玉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照寿光市人民法院(2014)寿民初字第213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郝晓朋、王志涛、温玉萍在银行的存款1839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魏 琨二0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珊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