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民二初字第62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7-03-01
案件名称
镇赉县杨氏堂医院与景彦来等劳动争议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镇赉县杨氏堂医院,景彦来,孙庆文,刘春波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二初字第627号原告:镇赉县杨氏堂医院。法定代表人:杨振泳,系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蒋福铭,系吉林镜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景彦来,男,1986年6月24日生,汉族,现住镇赉县镇赉镇。被告:孙庆文,男,1973年3月5日生,蒙古族,现住镇赉县哈吐气蒙古乡呼兰昭村呼兰昭屯。被告:刘春波,男,1972年4月9日生,汉族,现住镇赉县镇赉镇三街十一委一组。本院在审理原告镇赉县杨氏堂医院诉被告景彦来、孙庆文、刘春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镇赉县杨氏堂医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春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春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