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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32财保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朋利与被申请人陈月清、李润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朋利,陈月清,李润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32财保1-1号申请人李朋利。被申请人陈月清。被申请人李润芬。申请人李朋利与被申请人陈月清、李润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李朋利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陈月清、李润芬的财产在人民币500,000.00(大写:伍拾万元整)元的限额内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其所有的位于四川省新津县XXX住房一套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李朋利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李朋利所有的位于四川省新津县XXX住房一套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开福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微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