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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运盐民初字第356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原告罗俊浩与被告范永跃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俊浩,范永跃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民初字第3560号原告:罗俊浩,女,1985年3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范永跃,男,198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罗俊浩与被告范永跃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俊浩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俊浩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育红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帅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