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0242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江苏辰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郭林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辰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郭林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02425号原告江苏辰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工农路445号宏信大厦409室。法定代表人冯晨晨,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金祥,公司职员。被告郭林霞。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辰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郭林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辰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辰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辰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郭林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江苏辰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玉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 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