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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经开民初字第184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栾新超与郑海智、王文俊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栾新超,郑海智,王文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经开民初字第1844号原告:栾新超。被告:郑海智。被告:王文俊。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凤起东路189号新城时代广场1幢2201、2202、2203。代表人:尤伟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栾新超诉被告郑海智、王文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栾新超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栾新超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栾新超撤回对被告郑海智、王文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栾新超负担。审判员 申 宁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何晓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