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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鄞商初字第218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史纪军与王中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纪军,王中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鄞商初字第2189号原告:史纪军。被告:王中巍。原告史纪军为与被告王中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史纪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75元,减半收取计637.50元,财产保全费520元,合计诉讼费1157.50元,由原告史纪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钟炜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俞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