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鄞商初字第218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史纪军与王中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纪军,王中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鄞商初字第2189号原告:史纪军。被告:王中巍。原告史纪军为与被告王中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史纪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75元,减半收取计637.50元,财产保全费520元,合计诉讼费1157.50元,由原告史纪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钟炜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俞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