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91财保7-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张龙泉与高继民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龙泉,高继民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C}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91财保7-1号申请人:张龙泉。被申请人:高继民。申请人张龙泉因被申请人高继民的财产随时即有转移的可能,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高继民所有的鲁C号小型面包车一辆予以查封、扣押。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为了避免给申请人造成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高继民所有的鲁C号小型面包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兰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卢振刚 微信公众号“”